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由分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副主任领导,直接负责并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定期检查,综合评价,行使综合管理职能。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大型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三)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或教育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五)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
(六)批量购置价值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七)因工作需要,学校认为应作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设备,
(八)原国家科委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二、购置程序
第五条 科研工作人员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的需求,在落实购买经费的前提下,填写“江汉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表”,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重点实验室与学校设备管理处。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为:
(一)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
(二)先进性与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示的合理性,
(三)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与设施条件,
(四)经费来源,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
(五)校内校外共用方案。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财务、基建及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仪器设备价值超过20万元的申购项目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接到批准通知后,由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外招标,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三、验收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供应部门将合同复印件(直接进口的应翻译成中文)、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如需聘请使用管理单位以外的高级技术人员,其酬劳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新购设备中列支,凭收款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支付。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同时应请校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常规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校档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校档案管理部门借用。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付清全部货款(进口设备除外)。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江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由技术负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5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使用部门协同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订货合向、来往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连同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由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整理后将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统一交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5万元至10万元的留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省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物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经认证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认证内容或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四、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各单位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考核,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使用时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办理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开发功能、改造升级、研制新产品时,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直至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正本存入校档案室,副本存放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交接过程须对技术档案、帐、卡、物逐一清点,签署交接文书,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闲置不用或长期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及时调整或调拨到其它部门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五、维护、维修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专业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密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六、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内容有:人员落实情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各种管理制度和规程落实情况,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技术改造和功能开发的效果,获得科研成果的理论价值或经济效益,培养各类人才数量和质量,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的情况,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使用、维护、技术改造和功能开发、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