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的实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保证人才培养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根据科学研究的规律,承担科学研究项目,不断完善科学研究的技术手段,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展科学研究,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努力提高科研质量,吸收科研新成果、新技术、更新科研手段,培养学生开拓创新的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科研和人才培养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可设立开放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室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装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科研及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科学研究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财力、物力、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等综合配套因素,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科研处与设备管理处是重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建立和调整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实验室建制,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实验室建设。为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作相关实验设备的配置、配套工作。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协调各学院的实验教学实施,指导各学院落实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必备条件,并配合教务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四)负责全校预算内教学设备费,专项设备费,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的管理。并组织专家对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进行科学论证。
(五)对实验室常用物资定期组织订货采购,建立适度储备,做好学校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
(六)行使全校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十六大类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设备、材料、易耗品的一级分类账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验室状况及各类物资统计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统计表或计算机数据软盘,经常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八)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称评聘工作。
(九)每年定期对实验室设备的完好状态,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按照《江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部门职能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