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与情感障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丽娟发布时间:2024-07-23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认知与情感障碍相关领域内新理论、新思想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思想与人才的交流,认知与情感障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实验室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导向,基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生物技术、化学工程、生物信息学的交叉融合,致力于研究认知与情感障碍相关疾病的发病机制,研发新材料、新技术等诊断和干预策略,构建认知与情感障碍相关的理论与应用体系。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认知与情感障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望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三)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五条 实验室优先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优先资助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项目;优先资助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合作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金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对具有重大意义的基金项目,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认真填写,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纸质档(一式四份)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将电子档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第十条 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四份)。

第十  因自身原因中止或撤项的基金项目负责人,自项目中止或撤项之日起禁止申报新的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书的形式进行审查,并由两名及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及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终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下发项目立项通知后,申请人根据通知,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研究计划调整的管理,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报实验室审批;离岗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后,中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并根据需要在实验室学术年会或总结工作会上作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推荐外单位的科研人员作为进修人员参与本项目研究工作,实验室提供进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必要时可申请实验室安排科研人员协助进行短期研究工作(一般在6个月以内)。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实验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实验室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对于超过结题期限6个月且未办理延期或中止、撤项手续的项目,实验室有权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学术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主要包括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划拨和管理

(一)项目立项后,实验室分期拨款。立项后拨付70%,结题后拨付30%,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项目。

(三)凡在实验室开展研究期间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不得带走或他用,应移交实验室。

(四)中止、撤项的项目,实验室根据相关规定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利、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认知与情感障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No.XXXXXX)”,英文标注“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Research Program of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Cognitive and Affective DisordersNo.XXXXXX”,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在认知与情感障碍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完成”(中文成果)或“This study was carried out in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Cognitive and Affective Disorders”(英文成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署名顺序由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合作者商讨确定,且论文需经实验室合作者对论文内容、数据、图标等复核无误后方可投稿发表。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